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探视慰问的规定 | |||||||||||
来源: | 阅读:654 | 时间:2018-06-08 | 栏目: | ||||||||
关于教职工探视慰问的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会员慰问工作,使广大教职工会员切实体会到学校的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8〕1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一、探视慰问条件 凡我校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探视慰问:结婚、生育;因病住院;会员本人、直系亲属去世;退休离岗等。 二、探视慰问经费标准 1.会员结婚、生育时,所在分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男女会员平等享受。结婚、生育男女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工会员,可以双份慰问。 2.会员当年生病住院时,所在分工会可以实行现金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 3.会员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4.会员退休离开岗位时, 分工会可以为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5.特殊情况由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三、探视慰问办法 1.学校中层干部、高级职称教师由校领导、工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前往探视慰问;其他会员原则上由其所在分工会和部门负责探视慰问。 2.如遇特殊情况,各分工会应及时通报校工会;分工会在探视慰问前,应向校工会提前报备。 四、经费支出 探视慰问经费从行政计提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 根据《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要求,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校内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2018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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