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工会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办法

来源: 阅读:1064 时间:2021-04-30 栏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劳模先进人物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承文明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立德树人的质量和水平,大力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根据省总工会《浙江省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总工发(2010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骨干,硬件设施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项目实施正常、创新成果显著、管理建设成熟的创新工作平台和团队。

 第三条  创建劳模创新工作室,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岗位创新为导向,以服务教育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为重点,以典型引领、科学管理为手段的群众性创新活动。旨在依托劳模先进人物,打造创新工作平台和团队,组织引导教职工开展教书育人和科研创新活动,不断提升广大教师的教育和科研能力,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劳模创新工作室要具备以下要素:

 (一)有劳模领衔的创新团队。原则上以一名在学科专业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创新能力、技能水平、管理经验的省部级(含)以上劳模、全国或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为领衔人,组成3人以上创新团队,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

 (二)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具有功能明确的固定场地、必要经费、办公设施和硬件设备。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创建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完善,与本校教学、科研等工作衔接顺畅,日常活动科学、有序、规范、高效。

 (四)有较强的创新攻关能力。工作室每年有国家或省部单位委托的创新项目,且实施项目的内容、时限、要求、考核标准明确,经费有保障,实施完成情况正常,项目成效明显。

 (五)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工作室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带动本单位的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和教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六)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工作室通过创新活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五条  支持措施。

 各单位要根据创建内容,拟订创建计划,提交省教育工会审核,符合要求的,省教育工会给予以下支持:

 (一)挂牌。以省教育工会的名义,给工作室授予“劳模创新工作室”牌匾。

 (二)资金补助。省教育工会设立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专项补助资金,每年对工作室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人才培养、创新研究和工作室日常运营等费用补贴,包括分析测试、人员劳务、会议及调研、资料印刷、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得用于与工作室建设无关的开支。

 基层单位可对工作室集体和个人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把表彰奖励纳入单位奖励体系,将工资奖金、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与创建活动及表彰先进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激励。

 工作室建设以二年为一个周期。每年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由所在单位工会审核后,提交省教育工会审查,作为每年给予资金支持的依据。期满后,省教育工会对工作室建设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工作室荣誉。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成绩优异的工作室,省教育工会将向省总工会择优推荐,参与省级评比。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工会直属单位劳模创新工作室的创建。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